假如某自營出口的生產(chǎn)公司為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,出口貨物的征稅稅率為16%,退稅稅率為12%。2003年4月的有關經(jīng)營業(yè)務為:購進原材料一批,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上標明的貨款是200萬元,外購貨物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為34萬元,貨物已驗收進倉庫。上月末留抵稅款為3萬元;本月內(nèi)銷貨物不含稅銷售額為100萬元;收了117萬元存入銀行;本月出口貨物的銷售額折合人200萬元人民幣。
下面我們來計算該企業(yè)當期的“免、抵、退”稅額
(1)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=200*(16%-12%)=8(萬元)
(2)當期應納稅額=100*16%-(34-8)-3=-13(萬元)
(3)出口貨物“免、抵、退”稅額=200*12%=24(萬元)
(4)按規(guī)定,如當期末留抵稅額小于等于當期免抵退稅額時:當期應退稅額=當期期末留抵稅額。也就是說該企業(yè)當期應退稅額=13(萬元)
(5)當期免抵稅額=當期免抵退稅額-當期應退稅額。當期免抵稅額就等于:24-13=11(萬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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